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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语言文字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国家语言文字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 方针政策: 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共存,禁止任何形式的语言文字歧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国家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国家大力推广、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努力构建和谐语言生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确定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定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范围、管理监督等内容。如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在执行职务时,可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等。 规范标准: 汉字规范: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国家制定公布了《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汉字简化方案》《简化字总表》《现代汉语常用字表》《现代汉语通用字表》等标准,对现行汉字进行整理和简化。 拼音规范:《汉语拼音方案》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拼写和注音工具,也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普通话水平测试标准: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对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的普通话水平,有相应的等级要求。 |